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陆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陆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委员会基建管理处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学校基建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缩短审核流程、虚增项目造价等方式,为三家民办教育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在项目验收环节故意降低标准,收受相关负责人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3.8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8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学校扩建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核查锁定陆某。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公共教育资金流失达120万元,造成多所公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延误,损害教育公平性。陆某作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长期通过'技术咨询费''项目协调费'等名义收受好处,形成'审批-收受-放任'的犯罪闭环,其滥用职权行为严重破坏教育领域正常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教育系统管理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维护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