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程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教育厅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凭证的方式,将单位教育专项拨款共计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教育培训机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取利息收益。审计部门在2023年3月常规审计中发现该单位教育经费存在异常流向,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账目核查,确认程某挪用公款事实。程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该行为导致某省重点教育基建项目延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且引发群众对教育资金管理的强烈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挪用教育专项资金,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和教育事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