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处级干部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林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监管处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项目支出的方式,挪用单位专项拨款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涉案金额达28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某证券账户炒股及购置奢侈品,案发时资金已超期未还达18个月。2023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委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林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因投资亏损导致无法按时归还。该行为造成司法局项目资金链断裂,直接损失达120万元,严重影响执法经费保障。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立案审理,林某在二审阶段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林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挪用的剩余13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资金管理中的权力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