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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厅级干部曾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厅级干部时,负责土地出让相关审批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出让文件、虚增补偿标准等方式,将本应用于国有土地出让的专项资金共计15万元,分三次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房地产投资。案件系纪委监委在专项巡察中发现土地出让程序异常后启动调查,经审计部门核查锁定曾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曾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其行为导致某县重点工程项目延期开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案发后,相关土地出让合同被重新审查,涉事企业被追责,曾某所在单位亦被责令整改内部监管机制。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土地管理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特定资金被挪作私用,保障国有财产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