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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董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间,董某利用担任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国有资金共计120万元。其中50万元借给其表弟用于偿还个人债务,70万元转借给某私营企业主用于短期资金周转。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董某在调查初期主动退还赃款30万元,但剩余9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亏损后无法追回。其行为导致某市重点基建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董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系'临时借用'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及董某的认罪态度,于2023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虽未直接侵吞但危害财政资金安全,应依法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