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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科员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姚某在担任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的方式,将单位暂存其个人账户的3.8万元采购专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案发后经审计发现,该笔资金因姚某未及时划拨导致某市重点基建项目出现资金链断裂,造成工程停工损失约12万元。2023年1月,姚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所在单位采购科在案件调查期间存在内部监督失效问题。姚某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政府采购流程中断,严重影响公共项目建设进度,造成国有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审理过程

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姚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政府采购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监管责任意识,防止公款挪用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