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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科员梁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时,负责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对辖区内3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未依法处理,通过降低环保标准、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取得环评许可,累计收受企业贿赂15万元。赃款被梁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7月,某县纪委监委在环保专项检查中发现梁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梁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导致当地3家重点排污企业长期超标排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金额达80万元,群众投诉举报量同比上升40%。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梁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基层公务员须严守自由裁量权边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