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银行原科员谢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谢某在担任某市某银行信贷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扶贫贷款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农户贷款申请材料、虚增项目投资额度等方式,挪用本应专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公款共计250万元。其中涉及某县扶贫专项资金120万元、某区农业发展基金80万元及某企业贴息贷款50万元。谢某将上述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偿还高利贷及经营亏损。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谢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仍造成扶贫项目停工、农户贷款违约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导致国家专项信贷资金无法有效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150万元,引发群众对金融系统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审计证据、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最终法院采纳再审意见。
判决结果
谢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剩余7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金融从业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挪用特定款物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与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