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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行政审批局科级干部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某县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审批文件方式,将单位暂存于财政专户的20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其亲属经营的担保公司提供质押贷款,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以虚假担保形式完成资金流转。案发后,纪委监委在审查陆某违规办理审批事项问题时,发现其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资金去向不明。陆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行政审批局财政资金链紧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且破坏了公职人员廉洁形象,引发群众对政务服务的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线索并初核,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刑法》第六十四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年,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处理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基层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