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期间蔡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蔡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负责资金调配的职务便利,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共计1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购房及短期理财产品投资。资金挪用后超过法定期限未归还,导致国企改制进程受阻,相关职工安置费用延迟发放。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核查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向,经初审认定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再审程序启动,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发现蔡某在挪用资金过程中隐瞒了部分用于非法放贷的款项,涉案金额实际达150万元,且造成国企资产贬值损失38万元。蔡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赔8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1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因新发现蔡某隐瞒部分资金流向,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蔡某挪用公款15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必须强化资金监管,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