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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厅原厅长徐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徐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厅财务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教育专项拨款项目的方式,挪用单位教育经费3.2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案发前,徐某将款项转入其控制的亲属账户,并伪造财务凭证掩盖痕迹。2021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相关异常资金流动,经线索移交某市纪委监委调查,确认徐某存在挪用行为。案发后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初审阶段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教育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某县乡村学校建设工程停工损失50万元。徐某作为厅级单位负责人,其行为严重破坏教育系统资金管理秩序,引发群众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案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2022年10月,某省纪委监委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确认徐某挪用事实,案件进入法院再审阶段。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再审程序彰显司法纠错机制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