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副局长朱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朱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审批文件、虚报资金用途等方式,挪用本应专项用于中小微企业扶持的财政资金共计15万元。该资金被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用于偿还高利贷及投资理财产品。2021年10月,群众通过信访渠道举报其异常资金往来,经市纪委监委专项审计发现资金去向异常。朱某在初审阶段仅退还部分赃款,后在二审期间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剩余款项,造成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流失及项目延期实施,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案发后相关企业扶持项目被迫中止,引发多起行政诉讼纠纷。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朱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朱某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二审程序,因证据链条存在瑕疵发回重审,最终由某市监察委员会重新调查并补充证据。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重审后认定朱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行政审批系统专项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特定款物用途,维护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