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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宋某利用其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方式,挪用单位专项建设资金共计128万元。其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长期未归还的公款,遂将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经调查,宋某对挪用事实供认不讳,但拒不退赃。该行为导致交通项目停工损失达350万元,严重影响公共工程进度。宋某作为省部级干部,长期占用公款达21个月,情节严重。其挪用资金行为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引发群众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1月立案侦查,4月移送审查起诉,6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指控宋某挪用公款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案件意义

凸显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资金的严重危害,警示领导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