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科科员许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许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预算等方式,将单位拨付的专项环保治理资金共计28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其中150万元用于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借款,约定月息3分;其余资金则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及日常消费。案发后,经群众举报,市纪委监委联合审计部门启动专项核查,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工程项目档案等证据确认许某犯罪事实。许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80万元赃款,但剩余200万元未追回,其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某重点流域治理工程停工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且引发群众对环保资金使用的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年。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资金用途、损失后果及退赃情节,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许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200万元依法追缴,退赃部分折抵罚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务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将面临更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