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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原科员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吕某利用担任某县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账凭证方式,先后12次挪用辖区企业税收优惠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开设赌场赌资,80万元投资非法集资平台,50万元购置奢侈品。案发系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吕某所在科室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三年来全部财务档案锁定其犯罪行为。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仍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2年3月立案受理,经侦查机关调取银行流水及账目凭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判决吕某有期徒刑四年。因发现关键证据链存在瑕疵,上级法院于2023年6月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定吕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退赃情节及犯罪手段特殊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务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被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