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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罗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12次挪用税务稽查专项资金共计156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将公款转入关联企业账户,投资房地产开发及证券市场,其中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资金用于营利性项目。2023年5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线索引发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在调取近三年财务档案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罗某挪用事实。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形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导致某县税务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延误,造成财政资金监管漏洞及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程序,因证据瑕疵进入再审。检察机关调取新证据后提起抗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3年12月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资金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彰显司法对职务犯罪的再审纠错功能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