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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工作组卢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改制专项经费共计3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他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挪用资金发生后,卢某未按规办理延期审批手续,也未归还资金,直至2021年巡视巡察组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异常账目。经审计确认,涉案资金至今未予归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卢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导致相关企业重组进程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28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后,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调取改制期间财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及冻结涉案账户,最终完成证据链闭环。

判决结果

卢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格遵守资金监管规定,杜绝公款私用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