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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院基层干部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某县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郑某在负责药品采购资金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公款3.2万元转入个人账户。该款项被郑某用于为亲属提供担保,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某县监察委员会介入调查,查明郑某通过虚构采购合同、篡改资金用途说明等手段掩盖挪用事实。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单位专项资金无法按时用于医疗物资采购,造成药品短缺影响患者治疗。案发单位为某县人民医院,郑某时任药械科科员,涉案资金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质押担保,最终被追回但产生利息损失共计0.5万元。

审理过程

某县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3月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一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郑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医疗单位人员要严守资金管理制度,防止公款被用于非法担保等用途,维护医疗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