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原财务科长杜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杜某在参与某县国企改制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财务科长职务的便利,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320万元违规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亲友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获取高额贷款用于房地产投资。案发后,纪委监委在审计国企改制账目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向,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杜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赔赃款180万元,但剩余140万元资金因投资项目失败导致损失。其行为造成国企改制专项资金无法按时到位,直接延误该县重点企业重组进程,导致国有资产贬值风险。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杜某无罪,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审计证据和证人证言,于2023年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防止改制过程中的权力寻租与资金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