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成员高某挪用公款案

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成员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高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科级干部时,利用负责改制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共计12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0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剩余20万元用于短期理财。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资金异常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45万元至今未归还,导致相关企业改制进程严重受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案发后高某虽配合调查,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巡视巡察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锁定关键证据,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涉案赃款80万元予以追缴,剩余45万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挪用公款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工作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专项经费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凸显巡视巡察对重点领域腐败问题的震慑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