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局长职务时,利用管理信贷资金的职权便利,通过虚构项目审批文件方式,将单位保管的200万元公款转入其亲属控制的贸易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非法放贷活动,产生高额利息后通过关联交易回流至公职人员个人账户,实际挪用金额达280万元。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省金融机构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侦查发现石某多次违规向关联企业转借公款,造成国家信贷资金损失150万元。石某在审查调查阶段退缴赃款12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部分资金去向尚存隐瞒。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围绕资金流向、审批程序等关键证据展开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权力异化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