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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原财务科长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崔某于2019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担任某市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资金调配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凭证、虚增工程款等方式,先后5次挪用公司教育专项拨款共计320万元。其中最大单笔挪用金额达150万元,用于其实际控制的培训机构日常经营。2023年1月巡视巡察发现该公司账目异常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调取崔某经手的全部财务凭证。崔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供述剩余240万元已通过高利贷形式转出,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3个教育项目停工,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万元。案发后崔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资金用于教育事业'为由拒绝配合资金流向说明。

审理过程

本案由巡视巡察移交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公开审理,崔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超期未还,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教育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基层财务人员必须严守公款使用纪律,强化巡视巡察监督效能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