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教育局职工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间,崔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建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所属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共计12.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其中5万元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培训机构用于支付房租,7.5万元借给私营企业主张某用于短期经营周转。案发后经该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并查封崔某涉案账户。崔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8万元赃款,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未说明剩余4.5万元去向。该行为导致3所乡村学校建设工程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6万元,且引发群众对教育资金使用的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某县监察委于2023年7月立案调查,经审计机关配合完成资金流向核查,检察机关于2023年11月提起公诉,法院于2024年1月进行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崔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涉案赃款已退缴8万元,剩余部分由其家属代为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工作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