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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厅级干部苏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苏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招商引资项目、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12次挪用单位专项经费共计286万元。其中涉及某市重点工程项目审批资金150万元,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典当行用于短期周转;其余136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房地产。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纪检监察机关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苏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过程中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交代剩余款项已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案件造成某市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23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典型性,通过权力寻租构建虚假资金闭环,形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法院依法重新审查证据,传唤关键证人,调取银行流水,最终认定苏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滥用审批权将面临法律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