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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范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某省交通局原局长范某利用其分管重大交通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将本应用于公路建设的专项财政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专项用于某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但被范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违规投资房地产。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接群众举报后启动核查,经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发现资金流向异常,遂对范某立案调查。范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但在二审前其家属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部分赃款已被用于非法投资导致项目停滞。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2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引发交通系统内部管理混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范某被指控挪用公款罪;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综合案情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范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未退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不得挪用特定款物,维护公共资金安全需强化监督问责。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