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王某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项目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管理的环保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将资金借给私营企业主李某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月息2分,并通过虚开发票手段掩盖资金流向。2022年6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厅下属单位资金异常流动,经监察机关调查锁定王某涉案事实。王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0万元,其余24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非法投资,导致某生态修复项目停滞,造成国家损失300万元。王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剩余赃款。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公款被用于非法定用途,维护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