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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某科级干部于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基层分局科级干部时,利用负责企业税收征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人为调整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违规减免税款等方式,为多家私营企业主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名,先后收受企业主贿赂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境外投资。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异常退税线索,经调取于某任职期间的执法档案,确认其存在多次违反税务稽查规程的行为。于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导致国家税款损失逾400万元,造成辖区税收环境严重受损。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引发纳税人对政策执行的普遍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1月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于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自由裁量权边界,防止以权谋私破坏税收公平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