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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汪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汪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教育专项拨款共计285万元转入其控制的教育科技公司账户。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参与股票投资,累计获利63万元据为己有。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教育系统资金异常流动线索,启动调查程序。汪某起初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20万元。其行为导致多所中小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案发后,涉案教育科技公司已被责令关闭,相关资金正在追缴中。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汪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依法调取补充证据,核实资金流向,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严重破坏公共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