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姚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姚某利用担任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伪造合同文件等方式,擅自将政府采购资金共计120万元用于个人担保。其将挪用资金存入亲属名下金融账户,以个人名义为关联企业融资提供质押担保,造成资金链断裂风险。2022年纪委监委在调查该中心资金使用问题时,发现姚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挪用事实。姚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退赃,后在再审程序中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涉案资金挪用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无法按时推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引发群众对政府采购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纪委监委重新移送材料后,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120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采购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公款私用风险,维护政府采购制度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