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厅原厅长郭某挪用公款超期未还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郭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厅长职务时,利用主管基建项目的便利,通过虚构工程进度报告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下属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共计3.8万元。其中2019年8月挪用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2020年1月挪用5000元投资虚拟货币,2021年2月挪用2万元购置奢侈品。上述资金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导致某县G321国道养护工程因资金链断裂出现安全隐患。2022年4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厅违规审批项目问题时,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发现郭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郭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涉案款项,并交代了资金使用明细,但对挪用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12万元,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2022年4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7月完成初步核实,10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涉案违法所得3.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不得擅用公款谋私利,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更应规范资金使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