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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科员姜某挪用公款案再审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下属国有政策性银行信贷科科员时,利用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虚增项目投资额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拨付的专项信贷资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该款项被姜某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及偿还高利贷,涉案资金来源不明且未及时归还。2021年6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姜某所在部门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线索,随即启动问责程序。经审计确认其挪用事实后,姜某于2022年1月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案件造成国有金融资产直接损失28万元,严重破坏信贷监管秩序,引发多起企业贷款纠纷。姜某作为国企基层工作人员,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活动,其行为已对单位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

审理过程

原案件经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有罪判决。因发现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程序,法院于2023年8月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信贷系统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公款沦为个人非法活动工具。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