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副局长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石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项目经费方式,挪用辖区内企业开办补贴专项资金共计12.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资金被转入其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账户,至案发时仍未归还。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石某任职期间存在资金流向异常,经立案调查核实其挪用行为。石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因其挪用资金造成专项资金使用严重滞后的后果,导致3个重点项目延期启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案发后该市纪委监委对其开展纪律审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立案审理,石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经二审程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意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1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滥用审批职权挪用专项资金将面临法律严惩,凸显纪委监委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