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事员冯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冯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科员时,利用负责矫正对象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专项拨付的社区矫正经费共计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微信账户。其中8万元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支付货款,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剩余2万元购置奢侈品。2023年1月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资金异常,市纪委随即展开调查。冯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万元,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件造成社区矫正资金缺口达15万元,导致3名矫正对象因资金不到位出现脱管风险,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构成挪用公款罪。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冯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刑3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冯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退缴全部赃款并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司法人员须严守公款使用规范,杜绝职务便利谋私行为,维护司法经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