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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财务处处长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陆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结算凭证、虚列支出项目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单位教育专项拨款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网络赌博,10万元借给亲属参与非法集资。案发后经某省审计厅专项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线索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陆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教育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调查,查明其通过虚构教育设备采购合同,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关联账户,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高利贷及非法经营。陆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2023年2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组织庭审调查,于2023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教育领域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国有教育资源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