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省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负责资产清算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费用支出等方式,将单位暂存于其个人账户的改制专项资金共计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该笔资金本应用于职工安置补偿,沈某却擅自转至其实际控制的某投资公司账户,用于参与地下钱庄非法炒汇活动。2022年6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国企改制遗留问题,经调取银行流水溯源发现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沈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改制企业因资金缺口延误职工安置,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涉案资金虽未达5万元标准,但已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组移交监察机关初核后立案调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沈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改制资金管理底线,巡视巡察制度对重点领域监督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