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环保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项目开支的方式,将单位拨付的生态补偿款共计18.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营利性房地产投资。上述款项在2023年3月审计部门专项检查中被发现异常流动,因超期未还且涉及挪用公款,案件由审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侦查。沈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金额,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赃款15万元。该行为导致环保专项资金无法及时用于生态修复工程,造成某重点流域治理项目延误,直接经济损失达32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完成证据收集,8月提起公诉,2023年1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沈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公共资金,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与生态环保事业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