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于某在担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分管执行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案件执行款凭证的方式,将5笔共计120万元公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亲属账户,用于非法投资。涉案资金本应用于支付某重大案件当事人赔偿,但于某未按规定时限归还,导致法院正常资金流转受阻。2023年12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于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其挪用行为造成司法机关资金使用严重滞后,引发多起信访事件。经司法会计鉴定,涉案资金产生孳息损失32万元,影响某省法院年度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发现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审阶段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于某提出上诉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挪用的120万元公款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执法系统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私不分的职务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