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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原处长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间,郑某利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合同、虚增供应商资质等方式,将单位暂存于其个人账户的5万元专项经费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案发前郑某已将款项归还,但未及时入账导致资金监管漏洞。2023年8月,该县居民通过政务监督平台举报郑某私设账户问题,纪委监委随即介入调查。经审计发现其多次违规操作,涉案资金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严重破坏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秩序。郑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问题,退缴全部涉案款项,并配合司法机关提供关键证据。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郑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采购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行为侵蚀公共资源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