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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徐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下属国有控股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时,利用审批贷款的职权便利,违反《金融监管条例》相关规定,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篡改风险评估报告等方式,违规为三家关联企业审批发放总额达820万元的贷款。其中涉及某省重点监管的房地产企业,徐某明知该企业存在重大违约风险,仍通过打招呼、篡改审批流程等手段促成贷款发放,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徐某名下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查确认其通过违规操作获取的非法利益已全部退缴。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滥用职权行为,但辩称未直接收受贿赂,仅存在程序性违规。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作出判决,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徐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审批程序,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金融资产安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