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程建设领域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吕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主管市政工程项目的便利,通过伪造工程结算单据的方式,将单位拨付的专项建设资金共计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款项实际被吕某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约定月息2分。2023年2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吕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查封其涉案账户并追缴全部赃款。吕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剩余3万元通过家属代为偿还。该挪用行为导致某市政工程因资金链断裂延期完工,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50万元。吕某作为厅级干部,其行为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五年,吕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工程建设领域需强化资金监管,防范权力寻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