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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土局科级干部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科科员潘某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期间,利用负责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暂存于其个人账户的3.8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以质押形式提供给其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贷款。潘某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将公款转为私人支配,导致该笔资金长期无法追回。2022年3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核查土地出让账目时发现异常,群众举报线索引发调查。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1.2万元,但剩余2.6万元仍用于个人投资亏损。案件造成国有资金损失3.8万元,影响土地出让程序公正性,引发群众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审计认定犯罪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于2023年7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公款,维护国有财产安全与土地市场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