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沈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金融企业监管及信贷政策执行的职权,通过虚增企业信用评级、违规审批贷款额度等方式,为多家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提供便利。其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受企业负责人财物,累计涉案金额达32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启动调查程序。沈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多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扰乱本地金融秩序,导致财政损失逾500万元。在一审阶段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开庭审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证据材料,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沈某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主动交代部分罪行、退缴赃款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五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金融监管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