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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处长彭某挪用公款转借他人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彭某利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补偿费用拨付凭证的方式,将所属单位管理的300万元征地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随后,彭某将其中200万元以高息形式转借给其表弟李某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违规项目开发,剩余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件系某市审计局在开展土地出让专项审计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账目凭证确认彭某存在资金挪用行为。彭某在调查初期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被挪用资金无法及时用于保障征地补偿,造成群众信访矛盾激化。涉案资金通过多层账户拆分流转,最终被用于非法投资和债务清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2023年1月审计部门移送线索,某市监委对彭某立案调查;经侦查机关三个月侦查形成案卷,检察机关于2023年4月提起公诉;2023年7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第六十七条 自首及坦白认定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土地管理部门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国有财产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