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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邓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邓某利用担任某省交通局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进度、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扶贫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涉案资金本应用于某县农村公路改造项目,但邓某擅自将款项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建筑公司账户,用于购置商业房产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专项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交省监委立案调查。邓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150万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仍对部分挪用事实予以隐瞒。案件造成某县两项重点工程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4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涉及省部级干部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庭前会议、证据质证及被告人供述核实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二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个人投资所得资产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特定用途资金,凸显巡视巡察制度对重点领域腐败的震慑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