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局原局长冯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冯某利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结算金额方式,先后三次挪用下属公路工程公司公款共计15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债务,100万元借给其弟从事非法集资活动。2022年群众举报后,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但检察机关经再审发现冯某在案发后销毁财务凭证、伪造审计报告等行为,遂启动再审程序。冯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对其余70万元去向拒不说明。该行为导致某省重点高速公路项目停工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严重损害国企资金安全与公共工程推进。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并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冯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用于非法活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司法机关通过再审程序确保公正司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