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环保局处级干部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环保项目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生态修复工程招投标程序,将单位拨付的50万元专项环保治理资金转入个人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河流污染治理项目,陈某却以质押方式为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导致公款被银行占用无法追回。2023年6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环保资金使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违规操作线索,经审计确认陈某挪用公款事实。陈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未主动交代质押担保的违法细节。案件造成某县生态治理项目停工3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巡视巡察组移交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陈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未退缴的3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环保部门人员利用职权违规操作专项资金的违法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与职责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