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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中卢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卢某在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债务等方式,违规操作三家企业改制方案。其在审核过程中故意压低资产估值,为关联企业获取不当利益,累计涉案金额达12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改制资产处置异常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卢某于同年10月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错误。该案导致国家损失约15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程序公平性,引发职工集体信访事件。卢某作为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人员,长期隐匿犯罪事实,直至巡视巡察介入方被查处。

审理过程

原案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再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后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判决结果

卢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改制程序规范,防止自由裁量权异化为谋私工具,维护国有资产处置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