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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处级干部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崔某于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财务主管职务之便,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方式,将单位专项税收稽查经费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其经营的茶叶店日常运营,至2021年10月案发时仍未归还。纪委监委在调查崔某税务稽查项目资金使用问题时,发现其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崔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150万元,并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税收稽查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造成国家税收征收损失达120万元,引发纳税人对税务系统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1年11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2022年3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6月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崔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的规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强化了对财政资金安全的司法保护。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