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处长杨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间,杨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土地补偿款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手续的方式,将本应用于某工业园区征地补偿的3.8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农业合作社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其亲属经营的建材店日常周转,后因经营亏损于2021年5月归还。案发系当地村民举报土地补偿款异常流向,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后发现杨某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经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杨某在庭审中承认挪用事实,但辩称系临时周转未造成严重后果。该行为导致征地项目进度迟滞,造成部分农户安置问题,经审计确认损失金额达5.2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杨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结合案件细节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权力监督需强化,防止特定款物挪用损害公共利益与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