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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姚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审核采购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篡改招标结果等方式,将300万元专项采购资金转入个人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姚某却以'周转资金'为由借给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张某用于房地产投资。2023年8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教育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经追踪发现姚某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姚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违规操作,后在再审过程中主动供述将资金转借给他人的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280万元。该行为导致教育采购项目无法按时完成,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450万元,且引发供应商集体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调取银行流水、招标档案等新证据,查明姚某挪用公款事实,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借他人,尤其在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更应严守财经纪律。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